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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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經依前條規定廢止服補充兵役之核定或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時,體育署應依下列規定,通知相關機關徵集或召集之: 一、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應通知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徵服應服之兵役。 二、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函送國防部以常備兵現役補缺,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不足之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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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8 條,該法條明確了役男經廢止服補充兵役核定或依法辦理臨時召集時,體育署應提供通知給相關機關進行徵集或召集的規定。根據該法條的具體內容,針對不同情況可以有不同的通知方法: 1. 如果役男尚未進行補充兵役徵集,體育署應通知役男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徵集服兵役的程序。 2. 如果役男已經進行了補充兵役徵集並取得了國防部核發的補充兵役證明書,體育署應函送該補充兵役證明書給國防部,並且根據需要進行臨時召集,以依法補充常備兵現役不足的役期。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上的法規資料可以找到相關法令及解釋,例如《國軍人事管理法》等相關法規,並根據該法條的具體要求提供適當的通知給相關機關。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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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