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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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公開選拔,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世界青年錦標賽或亞洲青年錦標賽,且經核定為國家隊者,應於下屆賽事舉辦前,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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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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