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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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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募兵制,依法保障軍人權益,鼓勵國人志願服役,特制定本條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條,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推動募兵制度並保障軍人的權益,同時鼓勵國人自願服役。該條例的制定是為了因應國家安全和發展需要,並鼓勵國人參與國防事務。 根據兵役法第32條至第36條等相關規定,徵兵作業程序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當涉及到應服兵役者的徵兵程序時,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如徵兵規則等。進行行政程序時,各個階段都具有特定的效力,即使行政處分被撤銷或變更,仍然需要按照法律進行行政程序。特別是程序的開始階段,對於必須繼續進行的行政行為,基於行政效率和人民權益的保護,不需要進行重複程序。通知兵籍調查的進行是徵兵程序的第一步,適用於各種服役類型,包括軍官、士官、士兵和替代役。已經進行的兵籍調查通知具有法律效力,不因服役類型的變更而否定已經進行的兵籍調查通知作為徵兵程序的開始的效力。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十九輯(90年12月)的這份資料中,提到了憲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即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其中提到宗教信仰自由並非絕對自由,人民不能藉著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權利來拒絕其他憲法所設定的義務。同時也提到國家為了保障國家主權、領土完整、人民生存安全和公眾利益和福祉,需要一定的兵力來抵禦外敵和內亂。因此,兵役制度的設定和兵役法的規定是合憲的。 根據法條的解釋,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根據這一條法規,中華民國男子在有關服兵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上,必須遵守兵役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具體來說,黃嘉明作為耶和華見證人基督徒,因為他相信上帝耶和華且認為軍事活動(包括軍事訓練)與聖經相違背,拒絕參加或參與軍事訓練。根據兵役法的規定,兵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應該依據兵役法和其所授權的法規的內容來確定。黃嘉明在入伍時拒絕參與軍事訓練,被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於假釋期滿後出獄。根據兵役法的相關規定,停役是指在常備兵和補充兵服役期間有犯罪嫌疑正在羈押中已超過三個月的情況,或犯罪被判處徒刑正在執行中而停止服役。回役是指當停役原因消失時恢復服役,該規定由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項明確規定。根據常備兵和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九條第四款前段的規定,常備兵和補充兵在現役期間如果犯了罪並被判處徒刑,他們的役期停止。而停役的原因消失後,恢復現役的處理,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是:經軍事審判機關根據法律假釋、減刑、赦免或服刑期滿釋放者,除禁役、除役和核定免除回役的情況外,應立即回到原來的部隊,由人事單位或軍事監獄通知相關單位核定回役,並副知市、縣政府和所隸團管區。 跟問題相關的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十九輯(90年12月)中提到,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7號解釋:人民有依法服役的義務,這是根據憲法第20條明確規定的。但是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有關兵役制度和相關徵集兵員的實施,以及對違反義務的處罰手段,這些事項應由立法機關依據國家安全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來制定法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修正為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後備軍人未依規定申報居住處所遷移者,將處以刑事處罰,這是為了確保國防人員召集的有效實施和後備軍人召集制度的維護所必需的。該規定僅對後備軍人施加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的自由,並且與憲法第10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修正為第10條第3項)規定後備軍人犯有第1項罪行導致召集令無法送達時,根據召集類型的重要程度,根據該條例第6條和第7條(修正為第5條和第6條)的刑度處罰,這是因為後備軍人違反申報義務而對召集產生妨害的結果,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意圖逃避召集的行為。這仍然是立法機關自由形成的權限,與憲法第23條的規定也不矛盾。至於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修正為第10條第3項)雖然規定以意圖逃避召集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但是並不排除適用責任事件(即故意犯罪)的要件,這是理所當然的。根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認為妨害兵役罪的成立必須有犯罪的故意(即意圖)。因此,根據91年6月26日修正的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增加了「意圖逃避召集處理」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修法之所以明確規定了行為人的主觀要件,是因為考慮到人們遷移居住的原因各不相同,並不都是基於逃避兵役召集的原因。如果只是因為單純的遷移居住未申報導致召集令無法送達並未前往報到,就觸犯法律並有犯罪記錄,將使人們很容易入罪。因此,立法者在審慎考慮民情的情況下,有意將這部分免除犯罪,並明確了行為人的主觀要件。仍然需要審慎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意圖逃避召集處理"的主觀犯意,後備軍人雖然遷移居住,如果只是因為工作而並非意圖逃避召集處理,則不得輕易認定其行為屬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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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 1 條規定:「為推動募兵制,依法保障軍人權益,鼓勵國人志願服役,特制定本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