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募兵制,依法保障軍人權益,鼓勵國人志願服役,特制定本條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1.01
廢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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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役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志願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二、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指依法退伍除役之前款軍人。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之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審核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教育部應規劃將志願入營服役納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生涯發展輔導項目。
- 志願役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三年以下。
- 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預備役者,得視軍事或任務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
- 志願士兵後備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四年以下。
- 前三項再服現役或繼續服役之對象、條件、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享有下列措施: 一、對創業者,輔導會得予創業輔導及補助。 二、申請輔導會就學補助者,就學期間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 三、參加輔導會或其委託辦理訓練班別以外公告之職業訓練,得予補助。
-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辦理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
- 輔導會以外之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參加職業訓練後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
- 前三項所列補助與獎勵之資格、項目、金額、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政府機關執行募兵制各項措施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實施。
政府機關主管之法規與本條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內完成檢討修正、廢止及制(訂)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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