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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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役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志願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二、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指依法退伍除役之前款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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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三條》,本條例定義了兩個詞彙: 一、志願役現役軍人:指根據兵役法或其他法律志願服現役的軍官、士官或士兵。這表示這些軍人是出於自願的,願意履行現役的義務。 二、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指根據法律規定已經退伍除役的前述志願役軍人。這表示這些軍人已經完成了現役的服役期限,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正式退役。 範例參考:根據《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三條》,例如志願役現役軍人可能是根據兵役法志願加入軍隊的人員,而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可能是根據法律規定退伍的前述志願役軍人。
- 兵役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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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