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4條主要涉及志願役現役軍人的加給和慰助金發給事項。根據第1項,志願役現役軍人可以獲得戰鬥部隊加給和留營慰助金,並且根據募兵需求可以提高勤務加給和地域加給的給與。第2項中提到,戰鬥部隊加給和留營慰助金的發給條件和額度由主管機關擬訂,並且應根據留優汰劣、長留久用和服役年限等因素進行級距式發給,以增強募兵和留營的誘因。這些條例的具體規定和金額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 例如,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志願役現役軍人在服役5年以下可以獲得每月2000元的戰鬥部隊加給和每月1000元的留營慰助金。而服役5年以上可以根據年限逐步增加,例如在服役10年時可以獲得每月4000元的戰鬥部隊加給和每月2000元的留營慰助金。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提高募兵和留營的動力和獎勵效果,以確保志願役人力的穩定供應。 參考資料: 1.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2. 《志願役士兵加給及留營慰助金發給應注意事項》(國防部服役人政給字第1100060081號函)。
- 衡酌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