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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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2條,可以得知以下兩點內容: 1. 本條例的主管機關是國防部。 2. 本條例所規定的事項,涉及到各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掌,則由各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辦理。 具體來說,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2條明確指出國防部為本條例的主管機關。此外,根據該條例,與推動募兵制相關的各個事項,如徵兵、訓練等,需要由各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負責辦理。這表示在具體運作時,涉及到不同領域的事項時,相關的主管機關需要負責相應的職掌,以確保推動募兵制的順利執行。 舉個例子,假設根據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的規定,國防部負責徵兵,而教育部負責相關的教育訓練事項。那麼,當進行徵兵活動時,國防部將負責統籌協調、執行徵兵的工作;而當兵員進入教育訓練階段時,教育部將負責規劃、組織和監督相關的教育訓練活動。因此,根據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2條,各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要負責自己所管轄領域內的相關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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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