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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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7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為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之多元進修管道,主管機關得協調大專校院,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 為了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多元進修的管道, 主管機關可以和大專校院合作,在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並且可以增加名額來招生。這樣的規定是為了讓志願役現役軍人有機會接受進修教育,提高自身能力。 2. 前項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學位授予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 在職專班招生的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學位授予及其他相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的辦法,由負責主管的機關和教育部一起制定。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在職專班的招生過程和相關事項能夠按照規定進行,保障考生的權益,並確保學位的授予符合標準。 參考資料: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7條. (Government of Taiwan)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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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