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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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8條的相關資料: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可能是國防部或其他相關機關)可以協調輔導會或勞動部等機關,開放其所屬職業訓練機構的部分席位給志願役現役軍人參加證照訓練班,以提高其專業技能。這意味著現役軍人可以在服役期間參加相應的證照訓練課程,以增加其在退伍後就業的競爭力。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在戰時沒有威脅的情況下,經權責長官核定,志願役現役軍人可以在公餘時間參加前述的訓練班。這意味著志願役現役軍人可以在服役期間利用空閒時間接受相關的訓練,以增加其專業能力。 3.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在退伍後的一年內,志願役現役軍人應根據其意願,由主管機關協調輔導會或勞動部進行前述的民間專業訓練。這意味著退伍後的志願役現役軍人有機會接受相關的民間專業訓練,以幫助他們更好地融入社會和尋找就業機會。 4. 關於參加證照訓練的人員相關學費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規定,應按照其所服務機關的規定辦理。具體來說,這些補助和事項可能會根據不同的機關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訊對這些法條進行的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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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