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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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志願役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三年以下。
- 2.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預備役者,得視軍事或任務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
- 3.志願士兵後備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四年以下。
- 4.前三項再服現役或繼續服役之對象、條件、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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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9條的規定: 1. 志願役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如果再次志願服役或期滿後繼續服役,其服役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2. 退伍的女性軍官、士官如果未曾志願服役預備役,可以根據軍事或任務的需要,再次志願服役或期滿後繼續服役。 3. 志願士兵後備役和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如果再次志願服役或期滿後繼續服役,其服役期間不得超過四年。 4. 前三項所述再次服役或繼續服役的對象、條件、期間和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這些法規確定了志願役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及後備役人員的再次服役或繼續服役的期間限制,並且主管機關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關的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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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