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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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0條,該法條包括兩項規定: 1. 就營區安全、武器裝備研製維修、軍品運輸及其他軍事安全相關的勞務採購,主管機關應在採購公告中明訂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的最低比例。這表示在進行相關採購時,主管機關必須設置一定比例的招標或委託給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提供相關勞務。 2. 對於涉及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的採購案件,應優先考慮由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承包。具體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和輔導會共同制定。這意味著在特殊安全或技術領域的採購中,主管機關應優先考慮招標或委託給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 這些規定旨在促進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在特定領域中的就業機會,并提供相應的招標或委託機制,以確保他們能夠優先獲得相關的勞務或業務機會。 資料參考: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0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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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