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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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享有下列措施: 一、對創業者,輔導會得予創業輔導及補助。 二、申請輔導會就學補助者,就學期間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 三、參加輔導會或其委託辦理訓練班別以外公告之職業訓練,得予補助。
- 2.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辦理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
- 3.輔導會以外之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參加職業訓練後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
- 4.前三項所列補助與獎勵之資格、項目、金額、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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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1條,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享有以下措施: 1. 對於創業者,輔導會能夠提供創業輔導及補助。 2. 申請輔導會就學補助者,如果就學期間是中低(低)收入戶,可以獲得就學生活津貼。 3. 如果參加了輔導會或其委託辦理的訓練班別以外的公告職業訓練,可以獲得補助。 4.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雇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如果他們表現優良,政府應予以獎勵。 5. 如果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在參加輔導會以外的職業訓練機構後,在就業方面表現優良,政府應予以獎勵。 6. 前三項所列的補助與獎勵的資格、項目、金額、期程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輔導會規定。 (參考資料: "募兵制暫行條例",中華民國國會,https://www.ntp.gov.tw/public/NTP/091000208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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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