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政府機關執行募兵制各項措施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政府機關執行募兵制各項措施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實施。這表示政府在進行募兵制的相關措施時,應該根據財政狀況適時編列相關的經費。為了確保募兵制的順利實施,政府需要有足夠的財政資源,以確保執行募兵制的各項措施能夠順利進行。具體的經費編列和實施方式,應該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及相關的法規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