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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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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主管之法規與本條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內完成檢討修正、廢止及制(訂)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3條,政府機關主管之法規若與該條例規定不符,應在該條例施行期間內完成檢討、修正、廢止或制定。這意味著政府機關應該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對與募兵制有關的法規進行檢討和修改,以符合該條例的要求。如果發現現有的法規與「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不一致,政府機關應該盡快進行修正或廢止,並制定符合該條例的新法規。該條例的目的是推動和規範募兵制度,因此政府機關的法規應該與該制度相符,以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和運作。 參考資料: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3條》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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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 13 條規定:「政府機關主管之法規與本條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內完成檢討修正、廢止及制(訂)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