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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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主管之法規與本條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內完成檢討修正、廢止及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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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3條,政府機關主管之法規若與該條例規定不符,應在該條例施行期間內完成檢討、修正、廢止或制定。這意味著政府機關應該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對與募兵制有關的法規進行檢討和修改,以符合該條例的要求。如果發現現有的法規與「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不一致,政府機關應該盡快進行修正或廢止,並制定符合該條例的新法規。該條例的目的是推動和規範募兵制度,因此政府機關的法規應該與該制度相符,以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和運作。 參考資料: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3條》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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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