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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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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患病不堪行動,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患重大疾病,或因受傷致無法行動,不能在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內報到入營。 二、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接受治療未滿六個月或滿六個月未痊癒。 三、召集期間正值重大傳染性疾病流行,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管隔離、檢疫或須自主健康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這些情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患重大疾病或因受傷致無法行動,無法在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內報到入營。 例如,如果被召集的個人身患重大疾病或因受傷致使無法行動,且無法在接受召集後的三天內報到入營,則可以符合這項免除召集的條件。 二、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且接受治療時間未滿六個月或治療滿六個月但尚未痊癒。 例如,如果被召集的個人患有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並且在接受治療時間未滿六個月或治療已滿六個月但尚未痊癒的情況下,可以符合這項免除召集的條件。 三、召集期間,正值重大傳染性疾病流行,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管隔離、檢疫或須自主健康管理。 例如,如果被召集的個人在召集期間剛好遇到了重大傳染性疾病的爆發,並且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列管,需要進行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則可以符合這項免除召集的條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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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患病不堪行動,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患重大疾病,或因受傷致無法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