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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七日內。 二、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十四日內。 三、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十四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 四、本人於召集期間妊娠、分娩未滿半年或流產未滿三個月。 五、養育未成年子女或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而有未成年子女或弟妹須本人獨自養育。 (二)養育未滿二歲子女或二名以上未滿七歲子女。 (三)養育三名以上子女,且其中一名以上未滿七歲。 (四)子女未滿四歲須本人哺(集)乳。 六、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患重大傷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七、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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