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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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七日內。 二、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十四日內。 三、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十四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 四、本人於召集期間妊娠、分娩未滿半年或流產未滿三個月。 五、養育未成年子女或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而有未成年子女或弟妹須本人獨自養育。 (二)養育未滿二歲子女或二名以上未滿七歲子女。 (三)養育三名以上子女,且其中一名以上未滿七歲。 (四)子女未滿四歲須本人哺(集)乳。 六、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患重大傷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七、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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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第3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可以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1. 家庭有重大事故需要本人處理,包括: - 在召集期間結婚登記或預定宴客日期在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七天內。 - 配偶妊娠,預產期在召集期間前後十四天內。 - 配偶在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十四天或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 - 本人在召集期間妊娠、分娩未滿半年或流產未滿三個月。 - 養育未成年子女或親屬,符合一定的情況,例如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有未成年子女或需要本人獨自養育的情況。 2. 須照顧患重大傷病的直系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 3. 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參考資料:《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結婚登記名詞
- 養育名詞
- 直系血親尊親屬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直系姻親名詞
- 兵役法 第 4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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