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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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為召集期間因案羈押中或執行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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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其中,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的人,在召集期間可以因案件的羈押或刑罰執行而免於召集。具體的認定標準需要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例如被告是否在羈押中或執行徒刑,是否符合該條的要求。具體的認定標準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未包含有關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第 8 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參考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有關此條款的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羈押名詞
- 拘役名詞
- 兵役法 第 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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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