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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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遭遇天然災害、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內報到,或因而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正值重建期間。 二、本人與配偶或親屬同時接受召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人之兄弟姊妹僅一人,同時接受召集,經擇一免除本次召集。 (二)本人之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召在營或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生。 (三)本人與配偶同時接受召集,經擇一免除本次召集。 (四)配偶在營服役中。 三、因參加考試、訓練、講習或工作因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或講習正值召集期間,未參加該訓練或講習,將影響其工作權益。 (二)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教師甄試,其考試前十日至考試日期正值召集期間。 (三)擔任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輔導幹部,須於召集期間執行召集事務。 (四)具原住民族身分,於召集期間適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且擔任祭典工作人員。 (五)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聘(任)期在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六)經常僱用員工數二十人以下之中小企業,有二人以上員工同時接受召集,有影響營運之虞,經擇定半數以下員工免除本次召集。 四、於召集期間無法接受召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或留置、管收或其他拘束、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裁判在執行中。 (二)參加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戒治療程。 五、其他經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所屬地區指揮部認定,無法接受召集之特殊情形。
- 2.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六目之情形者,應由該中小企業提出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核定,始得免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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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應受常備兵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役男若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無故逾期進入營地五天,即可被認定犯罪。該條款的成立並不取決於徵集機關的徵集令是否送達給役男的戶籍地。雖然收受徵集令者應為徵集令的送達對象,但若役男已由其他收受徵集令的人轉達而得知其應受徵集,且役男無故逾期進入營地五天,則依然構成犯罪。此外,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受各種召集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在本人因故不在時,應由戶長或其委託的親友或村里長充當召集通報人。然而,在常備兵現役徵集時並無召集通報人的規定。所以,對於後備軍人和國民兵的徵集,只有在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時才適用通報人的規定,而不包括「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和「點閱召集」。儘管如此,這並不意味著教育召集令是非法的,被召集者仍然應該依法回應召集令,只是在具備相關核准資料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免除審查。這些資料需要根據國防部的相關規定來獲得,例如核准儘後召集單位文號。總結來說,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的後備軍人居住所遷移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從而導致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時,必須先確保該召集令具有合法性,然後才能認定後備軍人有避免召集之意圖。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
- 不可抗力名詞
- 免除名詞
- 工作權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強制戒治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裁判名詞
- 管收名詞
- 拘束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核定名詞
- 兵役法 第 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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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