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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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在接到召集令後,如果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情况之一,可以在召集日的三天前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申請免除本次召集,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果申請未按時或按程序辦理,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可以不受理申請,但如果情況可以補正的話,應通知申請人補正。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除非有特殊情況必須轉呈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所屬地區指揮部審核外,應在受理申請後的三天內核定或駁回。如果有補正通知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兵役法第四十三條、第九條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免除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駁回名詞
- 兵役法 第 43 條條文
-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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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