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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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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接獲召集令後,具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召集日三日前,填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申請免除本次召集。
  2. 2.前項申請未依期限或程序辦理,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召集日前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3. 3.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除有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轉呈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所屬地區指揮部審外,應於受理第一項申請翌日起三日內,予以核定駁回。但經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在接到召集令後,如果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情况之一,可以在召集日的三天前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申請免除本次召集,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果申請未按時或按程序辦理,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可以不受理申請,但如果情況可以補正的話,應通知申請人補正。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除非有特殊情況必須轉呈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所屬地區指揮部審核外,應在受理申請後的三天內核定或駁回。如果有補正通知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兵役法第四十三條、第九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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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第 10 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接獲召集令後,具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召集日三日前,填具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