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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接獲召集令後,具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召集日三日前,填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申請免除本次召集。
  2. 前項申請未依期限或程序辦理,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召集日前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3.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除有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轉呈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所屬地區指揮部審外,應於受理第一項申請翌日起三日內,予以核定駁回。但經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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