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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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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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7條,後備軍人在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的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並照常支付薪資。 依照中華民國國防部於2018年修訂的《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後備軍人在受到法定召集時,其所屬的機關、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予以公假,且該期間的薪資待遇應按照其原有的工作待遇或學生資格照常支付。 例如,某後備軍人在受到召集時是一位學校教師,根據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該學校應予以公假,並按照原有的教師薪資待遇照常支付。同樣地,如果該後備軍人在受到召集時是一位公司員工,公司也應給予公假並支付該員工的正常薪資。
立法沿革 1 版
(1110513 制定)
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
立法理由按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惟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以「臨時召集」方式為之者,則不在上開規範之內,爰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定明後備軍人因訓練、演習、協助災害防救及服勤等原因而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並核實發給薪資。
- 法人名詞
按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惟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以「臨時召集」方式為之者,則不在上開規範之內,爰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定明後備軍人因訓練、演習、協助災害防救及服勤等原因而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並核實發給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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