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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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可以得知以下幾點釋義: 根據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 8 條第 1 款,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可以在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從所得額中減除該薪資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換言之,給付員工在請假期間的薪資,可以享受所得稅的減免。但是,如果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的租稅優惠,則不適用這項規定。 根據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 8 條第 2 款,有關前款規定的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換言之,具體實施該條款的細節由主管機關和財政部一起制定。 根據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 8 條第 3 款,租稅優惠的實施年限為八年;然而,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可以依情況延長一次,並且以八年為限。換言之,租稅優惠的有效期為八年,但在年限屆滿前半年,行政院可以根據情況延長一次,但最多僅能延長八年。 參考資料: -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 所得稅法 - 財政部官方網站 - 行政院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1 版
(1110513 制定)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 前項本文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八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八年為限。
立法理由一、訂定第一項: (一)考量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將影響其服務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之營運、人力調配及經營效率,為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爰第一項定明前揭機關(構)、事業單位等,給付員工依第七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二)為避免前揭機關(構)、事業單位等就同一薪資費用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爰於但書定明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例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費用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等,不適用之。另本條例之租稅優惠與其他租稅優惠屬擇優適用之關係,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可依不同法律規定擇優適用之,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第一項本文之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第三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實施年限屆期後,薪資金額之減除,依相關規定辦理。
- 法人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 7 條條文
一、訂定第一項: (一)考量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將影響其服務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之營運、人力調配及經營效率,為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爰第一項定明前揭機關(構)、事業單位等,給付員工依第七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二)為避免前揭機關(構)、事業單位等就同一薪資費用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爰於但書定明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例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費用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等,不適用之。另本條例之租稅優惠與其他租稅優惠屬擇優適用之關係,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可依不同法律規定擇優適用之,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第一項本文之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第三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實施年限屆期後,薪資金額之減除,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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