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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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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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本法第7條,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其薪資費用應按照以下規定加成或減除。根據勞動部屬下的「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7條施行細則,該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該辦法第7條的附件,假如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的薪資費用不足一個月,則將薪資費用加成至一個月。若薪資費用超過一個月,則減除超過部分。具體薪資費用加成或減除的計算方法,可以參考該辦法的執行細則。 舉個例子:假設一名員工在受到召集請假期間的薪資費用為3萬元,且請假期間為20天。根據本法第7條的規定,薪資費用應加成至一個月,即計算為薪資費用 / 間隔天數 * 30,即3萬元 / 20天 * 30 = 4.5萬元。因此,該員工在受到召集請假期間應得的薪資費用為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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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