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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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 6 條規定,機關團體在申請薪資金額加成減除時,如果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則根據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的短漏報稅額規定以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停止及追回稅額優惠待遇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來說,如果機關團體在申報薪資金額時故意虛報,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停止並追回其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 第一百十條條文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稅捐稽徵法 第 48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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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