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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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明細表及下列文件: 一、員工因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教育召集而請公假者: (一)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教育召集令。 (三)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之解召證明文件。 二、員工因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臨時召集而請公假者: (一)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文件。 (三)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之解召證明文件。
- 2.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 3.各機關團體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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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各機關團體在適用本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時,需要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報相關資料。其中要檢附的文件包括薪資金額證明、利用前一條規定計算得出的明細表,以及根據以下兩種情況而請公假的員工所提供的證明文件: - 員工因接受本條例第3條所定教育召集而請公假的證明文件包括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以及教育召集令和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的解召證明文件。 - 員工因接受本條例第3條所定臨時召集而請公假的證明文件包括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以及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的契約證明文件和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的解召證明文件。 2. 前項申報表格的格式由財政部制定。 3. 如果各機關團體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填報的資料有疏漏,在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後,屆期未補正的,稅捐稽徵機關應該不予受理。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 3 條條文
-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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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