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1.30
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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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各機關團體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第十類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
- 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明細表及下列文件: 一、員工因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教育召集而請公假者: (一)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教育召集令。 (三)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之解召證明文件。 二、員工因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臨時召集而請公假者: (一)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文件。 (三)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之解召證明文件。
-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 各機關團體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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