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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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請假期間:指員工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召集之公假期間。 二、員工:指受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機關團體)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三、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且不扣除員工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扣除政府補助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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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針對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2條進行逐條解釋如下: 根據本條第1款,請假期間指的是員工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召集之公假期間。根據條例的定義,這裡的請假期間特指在受到召集時員工須請假的期間。 根據本條第2款,員工指的是受機關、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僱用從事工作並獲致薪資的人。這裡的員工指的是被僱用且獲得薪資的個人。 根據本條第3款,薪資金額指的是員工從事工作所獲得的薪金、俸給、工資以及其他因從事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給與,而且不包括員工應付的所得稅、保險費和工會會費。但是應當扣除政府補助款的部分。薪資金額確定了員工在受到召集期間所能領取的薪資範圍。 至於具體範例,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一個案例是指在某個機關或公司工作的員工因召集而請假,這個員工每個月的薪資金額為5000元,根據本條的定義,這個薪資金額應包括薪金、俸給、工資和其他獲得的經常性給與,並且不包括稅金、保險費和工會會費。根據條例,政府補助款的部分應當扣除。
- 第三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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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