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一、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者,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二、屬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於核實計算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3條,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請假期間的薪資金額,可以依下列方式進行減除。首先,對於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者,其可以從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給付薪資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其次,對於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等,其可以從核實計算申報當年度的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給付薪資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這個法條主要是針對員工在受到召集請假期間所接受的薪資金額進行減免的規定。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者,可以從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薪資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同樣地,對於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等需要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人,可以從申報的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薪資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依據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項第10款,這個法條主要是為了幫助應辦理稅務申報的人在受到召集請假期間能夠有所減免。參考資料《綜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4款則對於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等進一步明確了這些人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的減免規定。例如,對於教師在受到召集請假期間所得到的薪資金額,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進行減免。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核名詞
- 執行業務所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