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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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2.各機關團體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第十類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問題中所提到的法條是「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4條」。根據該法條第1項,各機關團體在申請適用本辦法時,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薪資金額為準,給付員工請假期間的薪資。然而,如果該薪資金額已經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的租稅優惠,則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根據該法條第2項,各機關團體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所得到的減除金額,最高以當年度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第10類或第24條計算的所得額至零為限。如果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經為負數,則不得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適用加成減除。 根據上述資料,可知此法條的目的在於確定員工在接受召集請假期間的薪資費用的加成減除方式。該法條要求機關團體依據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薪資金額給付員工請假期間的薪資。同時,該法條限制了減除金額的上限,使其不超過當年度根據所得稅法計算的所得額至零,並且禁止在所得額已經為負數的情況下進一步適用加成減除。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到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或相關資料,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法條的適用情境或相關解釋。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條文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前開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所得稅法 第 14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24 條條文
-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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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