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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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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並遞延繳納保險費者,於遞延繳納保險費期間請領保險給付時,應先補繳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未補繳者,自其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抵。
  2. 2.前項遞延繳納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3. 3.因育嬰以外事由辦理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時,應自付全部保險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16-2條,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並遞延繳納保險費的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如果在遞延繳納保險費期間請領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應先補繳遞延繳納的保險費中的自付部分。如果未補繳保險費,則請領的保險給付金額中會扣除該未付的保險費部分。 2. 上述遞延繳納之保險費可以選擇最多延遲三年繳納。 3. 針對因育嬰以外的其他事由辦理留職停薪的被保險人,如果選擇在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則需要自付全部的保險費。 這些規定可以保障被保險人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持續享有保險給付,同時也明確了對於未補繳保險費的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軍人保險條例

立法沿革 1

(0990420 增訂)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並遞延繳納保險費者,於遞延繳納保險費期間請領保險給付時,應先補繳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未補繳者,自其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抵。   前項遞延繳納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因育嬰以外事由辦理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時,應自付全部保險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領取保險給付,必須先繳納保險費,且本保險除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保險給付外,請領其他給付或退還自付部分保險費,均產生退保之效果,爰於第一項明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並遞延繳納保險費者,於遞延繳納保費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請領保險給付時,應先補繳自付保險費,未補繳者,自其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抵。   三、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遞延繳納保險費期間為三年。   四、第三項明定,除「育嬰」留職停薪事由外,其他留職停薪事由之被保險人,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時,應自付全部保險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9042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領取保險給付,必須先繳納保險費,且本保險除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保險給付外,請領其他給付或退還自付部分保險費,均產生退保之效果,爰於第一項明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並遞延繳納保險費者,於遞延繳納保費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請領保險給付時,應先補繳自付保險費,未補繳者,自其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抵。   三、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遞延繳納保險費期間為三年。   四、第三項明定,除「育嬰」留職停薪事由外,其他留職停薪事由之被保險人,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時,應自付全部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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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第 16-2 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並遞延繳納保險費者,於遞延繳納保險費期間請領保險給付時,應先補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第 1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保險條例第 1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