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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軍人保險條例 第 1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並遞延繳納保險費者,於遞延繳納保險費期間請領保險給付時,應先補繳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未補繳者,自其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抵。
  2. 前項遞延繳納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3. 因育嬰以外事由辦理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時,應自付全部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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