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被保險人的範圍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2. 軍事情報及游擊部隊人員,經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核定階級,並存記有案者。 3. 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召集及其他徵、召集短期服役之人員。 4. 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軍費學生,或教育、訓練班隊之學生,定有給與者,或接受軍事訓練之補充兵役男。 5. 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約聘之軍事情報人員存記有案者,按其核定等級,比照第一款第二種人員之階級參加本保險。 6.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之文職、教職人員及聘雇人員,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自費學生,不參加本保險。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在第44號判決中提到,農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範圍包括從事農業工作的農民,如果他們沒有參加其他社會保險,就應該被強制參加農民健康保險。這個判決解釋了被保險人的範圍和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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