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的規定:前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任官、徵集、召集到職、志願入營、核定階級或存記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停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之日止。這表示被保險人在這些情況下,其保險的有效時間始於進入軍隊或被核定階級的日期,結束於退伍、除役、停役等情況的日期。 此外,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前條第二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入學、復學或入營報到之日起,至畢業、結業、結訓、休學、退學之日止。這表示軍事學校的學員、學生在入學、復學或入營報到後,保險的有效時間始於這些日期,結束於畢業、結業、結訓、休學、退學等情況的日期。這些規定明確界定了軍人保險的保險期間。 參考資料: -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 - 司法院解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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