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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任官、徵集、召集到職、志願入營、核定階級或存記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停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廢止撤銷存記命令生效之日止。
  2. 前條第二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入學、復學或入營報到之日起,至畢業、結業、結訓、休學、退學之日止。
  3. 國軍各軍事學校自費學生申請轉為軍費學生者,自准生效之日起保險生效。
  4. 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畢業,或教育、訓練班隊學生教育、訓練期滿後任官服現役者,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年資應予接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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