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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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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任官、徵集、召集到職、志願入營、核定階級或存記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停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廢止撤銷存記命令生效之日止。
  2. 2.前條第二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入學、復學或入營報到之日起,至畢業、結業、結訓、休學、退學之日止。
  3. 3.國軍各軍事學校自費學生申請轉為軍費學生者,自准生效之日起保險生效。
  4. 4.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畢業,或教育、訓練班隊學生教育、訓練期滿後任官服現役者,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年資應予接續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的規定:前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任官、徵集、召集到職、志願入營、核定階級或存記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停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之日止。這表示被保險人在這些情況下,其保險的有效時間始於進入軍隊或被核定階級的日期,結束於退伍、除役、停役等情況的日期。 此外,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前條第二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入學、復學或入營報到之日起,至畢業、結業、結訓、休學、退學之日止。這表示軍事學校的學員、學生在入學、復學或入營報到後,保險的有效時間始於這些日期,結束於畢業、結業、結訓、休學、退學等情況的日期。這些規定明確界定了軍人保險的保險期間。 參考資料: -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 - 司法院解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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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任官、徵集、召集到職、志願入營、核定階級或存記命令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