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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承保機構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本保險要保機關為依法進用軍人之下列機關(構)、學校及行政法人: 一、總統府。 二、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 三、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 四、教育部及所屬機關。 五、公立學校。 六、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 七、其他機關(構)、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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