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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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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保險承保機構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2.本保險要保機關為依法進用軍人之下列機關(構)、學校及行政法人: 一、總統府。 二、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 三、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 四、教育部及所屬機關。 五、公立學校。 六、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 七、其他機關(構)、行政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軍人保險的承保機構是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而要保機關則包括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公立學校、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以及其他機關、行政法人等。這些機關、學校和行政法人都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要保。 例如,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總統府可以依法進行軍人保險的要保。另外,根據第五項,公立學校也可以進行要保。這表示以這些機構、學校為工作單位或就學學校的軍人都可以享受軍人保險的保障。

  • 行政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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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保險承保機構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保險要保機關為依法進用軍人之下列機關(構)、學校及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