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或有異動時,由要保機關於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保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服役時間長短,檢送下列資料,送承保機構辦理: 一、不滿二個月者:軍人保險應徵、召集入營或訓練分階人數統計表。 二、二個月以上者:軍人保險被保險人姓名冊。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當被保險人參加或有異動時,要保機關應在保險生效後的十五日內,根據服役時間的長短檢送相應的資料給承保機構辦理。如果服役時間不滿二個月,則需要提供軍人保險應徵、召集入營或訓練分階人數統計表。如果服役時間超過二個月,則需要提供軍人保險被保險人姓名冊。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的目的是要確保被保險人的資料和參加軍人保險的服役情況得到及時提交和更新。這可以幫助保險公司和相關機關准確掌握被保險人的身份和服役情況,以便進行保險的管理和統計。 舉個例子,如果一名士兵被徵召進入軍隊並參加了軍人保險,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要保機關應該在保險生效後的十五日內向承保機構提交軍人保險應徵、召集入營或訓練分階人數統計表,以確保這名士兵的保險資料正確無誤。 參考資料: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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