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該條共分為兩項進行解釋。 第一項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對後備指揮部的鑑定結果有疑義,可以在保險給付決定的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相關資料向後備指揮部申請再鑑定。然而,如果再鑑定結果與原鑑定結果相同,被保險人就不能以同一身心障礙原因再次申請再鑑定。 第二項規定,後備指揮部在同一事故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軍人撫卹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的結果,來辦理本保險的身心障礙給付。 根據以上法規內容,可以看出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主要是針對被保險人對身心障礙鑑定結果的疑義情況進行了規定。被保險人可以提出申請再鑑定,但如果再鑑定結果與原鑑定結果相同,就不能再次申請再鑑定。此外,後備指揮部在辦理本保險的身心障礙給付時,可以參考軍人撫卹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的結果。 舉例而言,如果一名被保險人被後備指揮部鑑定為三級身心障礙,而他對此有疑義,他可以在保險給付決定的次日起六十日內,向後備指揮部提出再鑑定的申請。後備指揮部在進行再鑑定時,如果再鑑定結果仍然是三級身心障礙,那麼該被保險人就不能再以同一身心障礙原因申請再鑑定。在本保險的身心障礙給付方面,後備指揮部可以參考軍人撫卹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的結果,來決定是否給付身心障礙相關的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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