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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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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對後備指揮部鑑定結果有疑義者,得於保險給付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後備指揮部申請再鑑定。再鑑定結果與原鑑定結果相同時,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身心障礙原因申請再鑑定。
  2. 2.後備指揮部對同一事故,得依軍人撫卹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結果,辦理本保險之身心障礙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該條共分為兩項進行解釋。 第一項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對後備指揮部的鑑定結果有疑義,可以在保險給付決定的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相關資料向後備指揮部申請再鑑定。然而,如果再鑑定結果與原鑑定結果相同,被保險人就不能以同一身心障礙原因再次申請再鑑定。 第二項規定,後備指揮部在同一事故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軍人撫卹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的結果,來辦理本保險的身心障礙給付。 根據以上法規內容,可以看出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主要是針對被保險人對身心障礙鑑定結果的疑義情況進行了規定。被保險人可以提出申請再鑑定,但如果再鑑定結果與原鑑定結果相同,就不能再次申請再鑑定。此外,後備指揮部在辦理本保險的身心障礙給付時,可以參考軍人撫卹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的結果。 舉例而言,如果一名被保險人被後備指揮部鑑定為三級身心障礙,而他對此有疑義,他可以在保險給付決定的次日起六十日內,向後備指揮部提出再鑑定的申請。後備指揮部在進行再鑑定時,如果再鑑定結果仍然是三級身心障礙,那麼該被保險人就不能再以同一身心障礙原因申請再鑑定。在本保險的身心障礙給付方面,後備指揮部可以參考軍人撫卹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的結果,來決定是否給付身心障礙相關的保險金額。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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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被保險人對後備指揮部鑑定結果有疑義者,得於保險給付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後備指揮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