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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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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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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對後備指揮部
鑑定
結果有疑義者,得於保險給付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後備指揮部申請再鑑定。再鑑定結果與原鑑定結果相同時,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身心障礙原因申請再鑑定。
後備指揮部對同一事故,得依軍人撫卹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結果,辦理本保險之身心障礙給付。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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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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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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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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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業務監督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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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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