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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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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所稱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指承保機構付保險給付通知送達保險受益人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具領者。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者,依其得辦理領受手續之日起計算: 一、派往敵後執行任務,在限期內無法聯繫,經原隸要保機關證明。 二、居住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在限期內無法聯絡,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 三、要保機關所在地因作戰或交通遮斷,在限期內無法聯絡,經取得機關或有關事實證明。 四、因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聯絡中斷。
  2. 2.前項逾期不具領之保險給付,於屆滿十年之次日起撥充為本保險準備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了軍人保險給付的逾期不具領之處理方式。根據該條例,如果保險受益人無故逾期十年不行使保險給付,這指的是承保機構核付保險給付通知送達保險受益人起算,但有特殊情形時,可以從特定日期開始計算。特殊情形包括:一、派往敵後執行任務,無法聯繫且經原隸要保機關證明;二、居住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無法聯絡且經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三、要保機關所在地因作戰或交通遮斷,無法聯絡且經取得機關或相關事實證明;四、因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聯絡中斷。而逾期不具領之保險給付,在屆滿十年之次日起,將撥充為保險準備金。 參考資料: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軍事委員會規劃發展司編印 2. 保險法第 22 條第 1 項 3. 保險法第 22 條第 2 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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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所稱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指承保機構核付保險給付通知送達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