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了軍人保險給付的逾期不具領之處理方式。根據該條例,如果保險受益人無故逾期十年不行使保險給付,這指的是承保機構核付保險給付通知送達保險受益人起算,但有特殊情形時,可以從特定日期開始計算。特殊情形包括:一、派往敵後執行任務,無法聯繫且經原隸要保機關證明;二、居住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無法聯絡且經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三、要保機關所在地因作戰或交通遮斷,無法聯絡且經取得機關或相關事實證明;四、因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聯絡中斷。而逾期不具領之保險給付,在屆滿十年之次日起,將撥充為保險準備金。 參考資料: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軍事委員會規劃發展司編印 2. 保險法第 22 條第 1 項 3. 保險法第 22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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