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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14死亡增給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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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空勤、潛艦人員,於服行空勤、潛艦任務之際,因作戰或因公死亡,其年撫金每年各增給七個基數。
  2. 2.前項人員不再增發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一次卹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14條,該條例主要是針對空勤和潛艦人員的死亡增加給與撫卹金。根據該條例的第1項,當空勤或潛艦人員在執行空勤或潛艦任務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死亡時,每年的撫卹金將增加七倍的基數。至於第2項則規定,前述的空勤和潛艦人員在這種情況下不再增加第12條第1項第1款的一次撫卹金。 這項關於死亡增給撫卹的規定是為了讓空勤和潛艦人員在執行特殊任務時所面臨的風險能夠得到相應的補償。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空勤人員在執行空勤任務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而死亡,他的家屬每年將會得到七倍的基數作為撫卹金。同時,根據該條例的規定,這些家屬將不再獲得第12條第1項第1款中的一次撫卹金。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軍人撫卹條例)

立法沿革 4

(0371207 制定)

傷殘官兵左列一至五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受領撫卹之權利,並得免頒或註銷其卹金給與令,有左列六、七兩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受領撫卹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等。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本人身故者。   五、自卹金給與令領到日起五年內未曾具領或按年具領,而忽停領連續五年以上,並無特殊情形者。   六、開除軍籍尚未復籍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領卹金之遺族如有前項一至三款事故之一者,應喪失受領卹金之權利。

(0560428 全文修正)

凡死事狀烈或著有特殊勳績或身後經明令褒揚者,得另核給特卹;其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0850913 全文修正)

軍人死亡後,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左:   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其服役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服役二年,增給一年。但最高以十二年為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及第三款之遺族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金得給與終身。   第一項所定年撫金給與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金,修正為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以與公務員配合一致。   三、為照顧服役時間短而因病或意外死亡人員之遺族,特於第一項第三款中增列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年撫金之規定。   四、第二項、第三項,參照公務人員撫卹法,予以修訂,並於第二項中「獨子」、「無子」下增列「(女)」以資配合。

(0911210 全文修正)

空勤、潛艦人員,於服行空勤、潛艦任務之際,因作戰或因公死亡,其年撫金每年各增給七個基數。   前項人員不再增發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一次卹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係規定軍人死亡時發給年撫金基數之標準,為求一貫性,爰將原條文第十九條有關增發年撫金基數之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配合修正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二項爰作文字修正。

(0371207 制定)

傷殘官兵左列一至五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受領撫卹之權利,並得免頒或註銷其卹金給與令,有左列六、七兩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受領撫卹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等。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本人身故者。   五、自卹金給與令領到日起五年內未曾具領或按年具領,而忽停領連續五年以上,並無特殊情形者。   六、開除軍籍尚未復籍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領卹金之遺族如有前項一至三款事故之一者,應喪失受領卹金之權利。

(0560428 全文修正)

凡死事狀烈或著有特殊勳績或身後經明令褒揚者,得另核給特卹;其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08509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金,修正為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以與公務員配合一致。   三、為照顧服役時間短而因病或意外死亡人員之遺族,特於第一項第三款中增列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年撫金之規定。   四、第二項、第三項,參照公務人員撫卹法,予以修訂,並於第二項中「獨子」、「無子」下增列「(女)」以資配合。

(091121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係規定軍人死亡時發給年撫金基數之標準,為求一貫性,爰將原條文第十九條有關增發年撫金基數之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配合修正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二項爰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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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撫卹條例第 14 條規定:「空勤、潛艦人員,於服行空勤、潛艦任務之際,因作戰或因公死亡,其年撫金每年各增給七個基數。前項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撫卹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撫卹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