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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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戮力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以上、一年列乙上以上;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者,以平時考核資料及原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覈實認定之。但已因病連續請假者,以其開始連續請假前三年之年終考績或考核資料證明認定之。 二、積勞過度:原服務單位應舉證其職責繁重,足以使之積勞過度。 三、軍人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所生疾病,必須與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證明書記載之疾病或傷害原因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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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5-1條,該條款主要針對軍人在戮力職務中積勞過度而導致的疾病進行規定。根據該條款,軍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戮力職務的要求:軍人在近三年中年終考績連續二年列甲等以上,或者一年列乙上以上。如果軍人在近三年中有連續請假的情況,則以連續請假前三年的年終考績或考核資料進行評定。 二、積勞過度的要求:原服務單位需要提供證明,證明該軍人的職責繁重,足以使其積勞過度。 三、疾病與戮力職務之間的因果關係:軍人所患的疾病必須與其戮力職務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並且需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的醫院提供醫療證明書或者傷害原因證明。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人在近三年中的年終考績連續兩年為甲等以上,且原服務單位提供了證據證明其職責的繁重性,同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的醫院開具了醫療證明書證明其罹患的疾病與戮力職務有相當的因果關係,該軍人就符合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5-1條的規定,有資格申請撫卹。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核名詞
- 相當因果關係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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