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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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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所稱因病死亡,指服現役期間因本身之創傷或罹患緩急病症致死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了「因病死亡」的定義。該條規定,所謂「因病死亡」指的是軍人在現役期間因為本身受到的創傷或是罹患的疾病導致死亡。 一個與這個條文相關的範例是,在某次戰爭中,一名軍人在戰鬥中受了重傷,經過數日的治療後因創傷感染而死亡。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規定,這名軍人的死亡可以被歸類為「因病死亡」,其遺族有資格獲得相應的撫卹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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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所稱因病死亡,指服現役期間因本身之創傷或罹患緩急病症致死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