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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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取得學士學位,指取得之第一個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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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提到的「取得學士學位」指的是取得的第一個學士學位。這表示只有當軍人取得了初次獲得學士學位時,才符合相關的資格要求。目前我所能提供的參考資料未包含與此條款相關的具體案例。
- 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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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