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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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空勤、潛艦人員,服行空勤、潛艦任務,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航空器、潛艦編制人員於空中、海上,執行其任務。 二、非該航空器、潛艦編制人員,但有派遣命令,隨同該航空器、潛艦執行空中、海上之任務。 三、空勤、潛艦人員,因遭遇特殊原因,不能執勤,經地面管制單位指派具有其專長之人員,接替執行其任務。
- 2.空勤、潛艦編制人員,未經奉派隨同所搭乘之航空器、潛艦執行空中、海上任務死亡者,非屬本條例所稱之空勤、潛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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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該條例針對空勤和潛艦人員在執行空中和海上任務中的情況做出了定義。根據該條第一項,空勤和潛艦人員的服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是航空器和潛艦編制人員在空中和海上執行任務,二是非編制於該航空器和潛艦但根據命令被派遣隨同該航空器和潛艦執行空中和海上任務,三是因特殊原因無法執勤的空勤和潛艦人員接受地面管制單位指派其他具有專長的人員替代執行任務。而第二項則規定,未經奉派隨同航空器和潛艦執行空中和海上任務且在途中死亡的人員並不屬於本條所稱的空勤和潛艦人員。 根據上述解釋,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空中巡邏人員在執行空中任務時發生意外身亡,該人員就屬於本條例所指的空勤人員,而如果一位未被派遣隨同航空器執行任務的人員在飛行途中因意外身亡,則不符合本條例所指的空勤人員的定義。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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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