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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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一項的規定,身心障礙等級的認定應以傷癒或治療終止,或確知目前醫學技術無法矯治,並經鑑定身體功能確定無法恢復時為準。第二項規定,身心障礙的原因應以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定的原因為依據,並且只能受領一種撫卹。根據這些規定,身心障礙等級的認定應該是在傷病好轉或治療終止,或者確定目前醫學技術無法康復時進行,並且該身心障礙由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列明的原因所引起,而且只能受領一種撫卹。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鑑定名詞
- 第六條至第八條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6 條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7 條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8 條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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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