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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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撫卹令發給作業,由國防部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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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撫卹令發給作業,由國防部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根據這項規定,撫卹令的發給作業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負責。這表示國防部在這方面進行了委任,將相關作業交由後備指揮部代為處理。以下是與這項法規關聯的參考資料: -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官方網站:這份官方網站提供了後備指揮部的組織結構和職責範圍等相關資訊,可以確認後備指揮部的存在和其在國防部內的地位。 - 軍人撫卹條例第三條第一項:這是軍人撫卹條例中相關的法條,它規定了撫卹令的發給作業由國防部處理,並且可以委任其他機關來代為辦理。 根據以上的參考資料,可以確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中的規定,撫卹令的發給作業確實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來負責。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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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