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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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之撫卹金領受權,同一順序無人領受時,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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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遺族的撫卹金領受權是有順序的。具體來說,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都沒有領受撫卹金,那麼次一順序的遺族就可以領受撫卹金。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即使在同一位遺族不領受撫卹金的情況下,遺族仍然能夠得到撫卹金的安排,以保障遺族的權益。 舉個例子,假設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遺族的撫卹金領受權是由配偶、子女和父母這個順序來決定的。如果軍人的配偶不領受撫卹金,那麼撫卹金就會由子女來領。如果子女也不能領受,那麼撫卹金就會由父母來領。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撫卹金能夠順利發放給有資格的遺族,以維護他們的權益。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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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