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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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這條法條有兩項款,分別是針對遺族和無人扶養者所提到的條件和定義。 針對遺族,第一項第三款訂定了遺族的定義,其中包括成年兄弟姊妹因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者、已成年領卹子女因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者以及已成年服役滿二十年人員死亡後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之子女。這些遺族必須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定義,並經鑑定為符合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標準,同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無謀生能力。 針對無人扶養者,第一項第四款定義了無人扶養者,指的是依民法規定沒有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且這些遺族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必須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 根據以上解釋,這些定義和條件是針對軍人撫卹金的申請和核給有關的,確定遺族是否符合撫卹金的資格以及撫卹金的金額計算。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鑑定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民法法規
- 扶養義務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 條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4 條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13 條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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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