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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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人傷亡應予撫卹案核定後,由支給機關支給撫卹金。
- 2.撫卹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支給機關定之。
- 3.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其應領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得由該會所屬各安養機構造冊申領,並派員驗發或匯請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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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軍人傷亡經核定後,由支給機關負責發放撫卹金。 2. 關於撫卹金的發放作業程序,由支給機關自行確定。 3.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負責安置就養的身心障礙人員,該委員會所屬的各安養機構可以為這些身心障礙人員申領應該領取的身心障礙撫卹金,並派員進行核發或者匯請轉發給相關人員。 這些資料來自於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的內容,舉例來說,根據這條規定的第1款,在軍人傷亡經核定後,支給機關負責發放撫卹金,這表示當軍人經歷傷亡後,相關的撫卹金會根據軍方的核定進行發放。另外,第3款指出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安置就養身心障礙人員方面的責任,委員會下屬的安養機構可以代表這些身心障礙人員申領他們應該獲得的撫卹金,並進行核發或者匯請轉發。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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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