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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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傷亡種類重核之案件,其一次卹金及年撫金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重核之傷亡種類較原核定種類為輕者,已發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之差額,不予追繳,並自重核生效之次月起,按新核定種類之基準,發給年撫金。 二、重核之傷亡種類較原核定種類為重者,已發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之差額,依現行基準補發,並自重核生效之次月起,按新核定種類之基準,發給年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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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的規定,該條款用於處理重核傷亡種類的案件,並針對已發的一次卹金和年撫金之差額做出處理原則。根據第一項,如果重核後的傷亡種類比原核定種類輕,那麼已發放的一次卹金和年撫金的差額不需要追繳,並且從重核生效的次月開始,按照新核定種類的基準發放年撫金。根據第二項,如果重核後的傷亡種類比原核定種類重,那麼已發放的一次卹金和年撫金的差額將按照現行基準進行補發,並且從重核生效的次月開始, 按照新核定種類的基準發放年撫金。 範例:假設一位軍人在原核定時被認定為輕度傷亡,根據原核定種類發放了相應的一次卹金和年撫金。後來經過重核,發現該軍人的傷亡種類應為重度。根據上述施行細則第28條的規定,該軍人可以獲得差額補發,並根據新核定種類的基準繼續享受年撫金的支付。 參考資料: -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
-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追繳名詞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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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