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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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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撫卹金領受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開立專供存入撫卹金之專戶(以下簡稱撫卹金專戶)時,應檢具專戶申請書及支給機關證明書,至指定金融機構辦理。
  2. 2.前項所定撫卹金專戶,按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撫卹金,分別開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基金管理機關及後備指揮部與下列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專戶金融機構)簽約,辦理專戶作業: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撫卹金,以後備指揮部委託代付之金融機構為限。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撫卹金,以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代付之金融機構所指定之分支機構為限。 二、撫卹金專戶內之存款依各專戶金融機構規定計息。但不得以低於各專戶金融機構活期儲蓄存款之牌告利率計息。 三、撫卹金專戶開立後,一年內未有撫卹金存入者,由專戶金融機構通知支給機關查證事實後,逕行辦理專戶銷戶並通知當事人。 四、撫卹金領受人不得自行匯入任何款額至撫卹金專戶內。但得自由提領或匯出。 五、撫卹金領受人自撫卹金專戶內提領或匯出之金額,不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保障。
  3. 3.支給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就領受人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時,應按領受人冒領或溢領之撫卹金金額,以書面通知專戶金融機構依法辦理扣押、抵銷或強制執行等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9-1 條的內容如下: 1. 撫卹金領受人在開立撫卹金專戶時,需要提供專戶申請書和支給機關證明書,并前往指定金融機構辦理申請手續。 2. 撫卹金專戶根據退撫新制實施前後的年資分別開立,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操作: a. 基金管理機關及後備指揮部與特定金融機構簽約,辦理撫卹金專戶相關業務: - 退撫新制實施前的年資之撫卹金,由後備指揮部委託代付的金融機構處理。 - 退撫新制實施後的年資之撫卹金,由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代付的金融機構指定的分支機構處理。 b. 撫卹金專戶內的存款按照各特定金融機構的規定計息,但不得以低於該金融機構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c. 如果撫卹金專戶一年內未有撫卹金存入,專戶金融機構需通知支給機關查證,並辦理專戶銷戶,同時通知當事人。 d. 撫卹金領受人不得自行匯入資金至撫卹金專戶,但可自由提領或匯出。 e. 從撫卹金專戶提領或匯出的金額不受法律保障。 3. 支給機關在核實領受人冒領或溢領撫卹金的情況下,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專戶金融機構依法扣押、抵銷或強制執行等相應的處理措施。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包括「軍人撫卹條例」以及「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例如,軍人撫卹條例第 29-1 條規定了撫卹金專戶的開立和操作方式,這是根據該條例第二十九條而設立的,並且需要提供專戶申請書和支給機關證明書,由專戶金融機構進行辦理。 另外,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9-1 條的規定,撫卹金專戶內的存款可以按照各特定金融機構的規定計息,但利率不得低於該金融機構活期儲蓄存款的牌告利率。這表示存款利息的計算方式必須符合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 此外,該法條還提到如果撫卹金專戶一年內未有撫卹金存入,專戶金融機構需通知支給機關查證事實後進行專戶銷戶並通知當事人。這項規定用於確保撫卹金專戶不臨時閒置,確保領受人可以適時領取相應的撫卹金。 最後,支給機關在核實領受人冒領或溢領撫卹金的情況下,按照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9-1 條的規定,以書面通知專戶金融機構依法辦理扣押、抵銷或強制執行等作業,以追回相應的冒領或溢領款項。 這些說明和解釋來自於最新的相關法規資料,包括「軍人撫卹條例」和「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旨在確保對該法條內容的準確理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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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9-1 條規定:「撫卹金領受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開立專供存入撫卹金之專戶(以下簡稱撫卹金專戶)時,應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