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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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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國外之撫卹受益人,除適用國內程序辦理外,並應繳驗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一年內驗證之證明書,如委託在臺親友代領,另須填具代領卹金委託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僑居國外的撫卹受益人在領取撫卹金時,除了需要遵守國內的程序外,還需要提供一年內由我國的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的證明書,如果委託在台灣的親友代領,則還需要填寫代領撫卹金的委託書。 參考資料:《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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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僑居國外之撫卹受益人,除適用國內程序辦理外,並應繳驗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