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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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國外之撫卹受益人,除適用國內程序辦理外,並應繳驗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一年內驗證之證明書,如委託在臺親友代領,另須填具代領卹金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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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僑居國外的撫卹受益人在領取撫卹金時,除了需要遵守國內的程序外,還需要提供一年內由我國的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的證明書,如果委託在台灣的親友代領,則還需要填寫代領撫卹金的委託書。 參考資料:《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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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