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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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五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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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我對於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第11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第11條的規定,該辦法自1957年5月14日起施行。然而,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具體的日期不在該條文內確定。 此外,根據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修正發布的第10條,該條規定自修正條文發布日施行。這表示在91年2月27日及之後,第10條所修正的內容生效。 然而,關於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第11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根據上述資料並沒有提供足夠的資訊,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更進一步的解釋。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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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