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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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第2條規定了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中聘雇人員在服務期間遭到傷亡時的撫卹辦法。根據這條規定,聘雇人員在服務期間發生傷亡時,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撫卹。這項規定要求軍中聘雇人員必須經過國防部核定員額,並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有案,同時持有薪給證。這是為了確保在進行撫卹時有規範和依據,保護聘雇人員的權益。 例如,假設有一名軍中聘雇人員在工作期間因執行任務遇到意外導致傷亡,他可以根據這條規定享受撫卹待遇。在這種情況下,他應向國防部核報傷亡事件並提供相關的證據,國防部核准後,機關或單位將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撫卹。這可以包括經濟上的支援,例如撫卹金的給付,或是提供醫療和康復相關的服務。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撫卹待遇和程序應根據軍中聘雇人員撫卹辦法的細則和相關規定來執行。這些細則和規定可以根據法規的變動而進行修訂和更新。所以,需要在具體情況下參考最新的法規文件和相關資訊來確定聘雇人員的具體撫卹權益和程序。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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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